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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过程中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之——侵占民宅

2018/2/23 17:12:31      点击:
讨债过程中容易触犯法律的行为之——侵占民宅
非法讨债案情回顾:
2014年6月5日,被告人万彪、邱吉明、尹一鸣、李大龙以杨文芳的丈夫费之平拖欠其4人工钱和找不到费之平为由,一起来到杨文芳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杨文芳支付其4人的工钱。虽然杨文芳言明其与费之平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费之平是否欠万彪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但万彪等根本不听杨文芳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杨文芳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杨文芳的客厅内。杨文芳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杨文芳一起劝万彪等离开,而万彪等人仍然不听劝告。2009年1月10日,杨文芳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万彪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彪等4人在未经杨文芳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杨文芳的住宅,且在杨文芳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杨文芳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万彪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万彪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案件评析: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4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一是4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杨文芳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所谓隐私权,不仅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是其4人实施了非法侵入杨文芳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为犯。
三是其4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为和拒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杨文芳的意思,破坏了杨文芳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继续犯。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讨债公司追讨师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