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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前夫承担,前妻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0/8/18 14:29:56      点击: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李某与沅江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11.49‰,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同日,沅江某银行向李某一次性放款100,000元。李某在办理贷款时,妻子高某在《个人贷款面谈面签记录》借款人共同债务人一栏中,签名认可李某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现贷款已经到期,李某未按约还款,沅江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高某向法院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提出其与李某在贷款后不久就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李某对此也表示认可,愿意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高某的理由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官释法:

本案的焦点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属一方,能否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是合法的,但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效力对内而不对外,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因此,高某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高某问:我的权益如何维护呢?

如果高某承担了上述共同债务,可以基于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以及承担债务的凭证向李某主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