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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

2018/2/23 17:07:32      点击:
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
  在处置“讨债型”警情中,容易出现民警费心费力、当事人双方都不满意的情况,有时甚至会投诉处警民警。遇到此类警情时,广大民警要真正做到出警不延迟、不缺席,处置不越位、不越权,帮助合法又到位,固定证据不缺位。
  案情简介▲▲▲
  债主讨债扣押借款人挖掘机
  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接报案:甲因施工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乙向丙借款10万元。丙认为与甲不熟悉,要求不直接借给甲,由甲向乙书写借条,丙负责提供资金1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该项借款并未按照约定归还,丙先后多次向乙和甲催收欠款未果。丙得知甲有一台挖掘机,以要租用为由将甲和挖掘机骗到一工地。丙要求甲归还借款,否则不让甲开走挖掘机。甲向公安机关报警,认为丙涉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责令丙将扣押的挖掘机返还并追究丙刑事责任。
  警情分析▲▲▲
  “讨债型”警情处置包含三方面问题
  笔者参与了该案的全程处置研究、刑事案件复议办理、省市公安机关信访回复和研究。该案是基层民警遇到的最“麻烦”警情的代表案件。当前,“讨债型”警情的迅速增多,已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治安秩序。如上述案例,甲对公安机关不满,除对刑事不予立案提起复议复核外,还多次到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并威胁相关民警,使民警处于十分尴尬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看,“讨债型”警情处置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作为(作为但缺乏预判)。执勤民警处置“讨债型”警情时,往往根据现场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是否处置,缺乏劝解、告诫、违法风险提示、提供具体的法律帮助途径的重要环节。不少民警虽然作为了,但没有固定作为证据,如对现场现状摄影摄像、要求当事人对民警处置情况签名确认或邀请现场见证人签名见证。
  二是对于重复“讨债型”警情处置简单。有些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只是简单应付,没有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辖区有关部门、社区民警,依法制作告知文书,导致事态升级,演变成刑事案件或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将处置民警引入纠纷漩涡。民警本身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如果缺乏处置技巧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公安机关不满,易被强行拉入矛盾纠纷之中。
  意见建议▲▲▲
  “讨债型”警情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讨债型”警情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是提供帮助、妥善处置、告知纠纷的解决途径。
  1、迅速出警,拒绝对警情说“不”。对于该类警情,民警应当依法及时出警,不能因为可能是纠纷而不处置。人民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讨债型”警情应该实施“控制现场秩序,制止过激言行,迅速将双方当事人隔离,稳定双方情绪”的处置手段。如前述案例,民警应该及时制止现场打斗、毁坏财物行为。
  2、了解起因,作出判断。如前述案例,如果简单从书面证据看,很难看出“丙”与“甲”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认定“丙”扣押行为的非法性。在“讨债型”警情处置过程中,对于非法债务,不应促成双方和解,如对于赌债、高利贷、嫖娼发生的债务,应当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违法犯罪情节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所执行的法律调整的非法债务,书面移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不要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等问题妄下结论。以“民事看关系、刑事看行为”为规则,遇到“讨债型”警情中发生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对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对情节严重或可能发生更大冲突、不能进行现场调解的,应当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为后期依法处置提供证据。在依法处置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处警民警不宜对债权债务纠纷的具体内容作出结论性意见,不要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等问题妄下结论,对双方要进行劝解,并明确告知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途径。对于处置中发现非法拦截、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处理。
  4、处于“帮助”的法律地位,体现“帮助”。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是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换言之是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不能用一句“不该我管”简单应付了事。“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是法律规定。基层执法民警常常为了化解矛盾,主动提出调解,甚至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属于处置法律适用错误。对于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债务纠纷、事项,公安机关要始终处于“帮助”的法律地位,告知双方是否愿意现场调解,愿意进行调解的,促成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要注意非治安案件的调解,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处于见证的法律地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诉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具体法律途径,制作处警告知文书或让当事人、见证人在《接处警登记表》中签名确认处警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增加了书面告知的要求。主要是对一些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但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受理案件则要求当事人出具公安机关不予调查的书面材料。这个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执法民警的业务水平、法律素质提出挑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判断、确定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出版的《公安执法指导》2013年第6期的解释,如果将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不予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凭借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处警民警可以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行政、刑事通用文书格式,将处警情况、依法处理纠纷的渠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现场财物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或者处于僵持状态的,处警民警应当要求扣押方停止非法扣押财物的行为,使财物控制权恢复到争议前状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等合法途径解决。如前述案例中,我们及时建议丙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全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宣讲法律,提出告诫。公安机关虽然不是民间纠纷的主管部门,但作为国家机关有宣传法律的义务。同时,公安机关预防违法犯罪属于法定职责。笔者在参与多起此类事件处置中,制作了《违法风险温馨提示》(或告知书),既表明了公安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态度,又宣传了法律、震慑违法犯罪,还将不少参与人员从违法犯罪边缘拉回来,非常受欢迎,而且管用。处警民警在“讨债型”警情处置中,对违法行为不能默认,必须明确提出批评,告诫双方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过激行为解决纠纷,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债务纠纷,还应当承担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给自己和亲人带来法律追责的痛苦。如前述案例中,甲多次向公安机关民警发送自己认为公安机关枉法办案、如果不立案就要自杀等威胁性短信。民警一方面宣传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以公安机关名义致电甲所在公安机关协助做好法律宣传和协助化解工作,最终没有发生意外事故。
  6、多沟通,争取理解信任。处警民警要理解被“骗”、被“坑”人的心态。要通过民警的言和行努力平缓报案人的情绪,要以真诚的态度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以此拉近与报案人心灵上的距离,让他们真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对其受损事件的重视和同情,努力营造一种和谐融洽的氛围,取得他们的信任,消除对公安部门的猜忌心理,使他们能理性地与民警交谈。
  7、维持纠纷状态现状,不宜由公安机关强制介入。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强制介入民间纠纷权力,不能只根据当事人请求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车辆等资产,如果本身就存在无法判明权属,最好维持处警时的状态,不要刻意去纠正。如果因果关系明确,如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车辆,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对物品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恢复原先状态,按照法律规定(如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措施等)处置,公安机关不宜采取扣押等刑事、行政办案措施。
  8、完善、储存“讨债型”警情处置资料,树立诉讼风险意识。一些警情处置,当事人现场对公安民警行为认可,如果对处警资料不注意保管,事后被投诉、提起诉讼是非常麻烦的事。如前述案例,我们及时固定了全部处置、调查证据及帮助证据,留存了帮助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处理的证据以及开展大量工作的资料。
  人民警察不能把“为人民服务”仅仅停留在口头,而是需要提升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置“讨债型”警情。广大民警要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民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出警不延迟、不缺席,处置不越位、不越权,帮助合法又到位,固定证据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