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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欠债人还钱还息

2018/2/23 17:13:43      点击:
法院判欠债人还钱还息
      男子向朋友借了1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该还吗?近日,屈家岭人民法庭审理认定,约定利息未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男子应予偿还,遂判决男子偿还朋友的本金、利息共计12万余元。
 
  2014年2月,在屈家岭经营建材的郭老板资金周转困难时,向朋友陈女士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000元。过了一个月,郭老板又找陈女士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750元,两笔借款到2014年底偿还。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陈女士多次找郭老板催要欠款,郭老板表示没钱偿还欠款。南宁追债公司友情提示:大额借债,最后半年结算一次,而且要时时了解借债人的经济情况。南宁追债公司遇到很多案情,真是的欠债人破产了,想还没钱。
 
  陈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与郭老板打官司,要求其归还10万元本金外,另支付2.2万余元利息。
 
  屈家岭法庭认为,陈女士与郭老板之间债务关系明确,郭老板应如数偿还欠款。陈女士要求郭老板支付2.2万余元利息,系其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息所计算,而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予以支持。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由此可见上诉法庭也是一种很好的追债方式。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就是据此依法作出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