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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债务危机处理温馨提示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2023/12/29 20:29:21      点击:

贷款合同的履行地是决定经济合同诉讼法院管辖权的关键因素之一。只有正确确定合同履行地,才能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双边合同,自然有两个履行地。



首先,根据履行顺序,贷款人应首先履行支付贷款的义务。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该地点应位于借款人所在地——。其次,偿还本金和利息是借款人的义务。根据以前的规定,履约地点应为收款方所在地,即贷款人所在地——。
二、所有双边合同都应以贷款人的履约地为履约地,存在“哪一方应作为履约地履约”的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法》关于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履行非货币支付义务的地点”一般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地点,如交货地点和处理地点。这种理解的原因是,许多合同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而“非货币支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间的差异。




就贷款合同而言,从表面上看,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在履行他们的货币义务。事实上,能够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人的贷款行为,而不是借款人的偿债行为。




因为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类似于归还租赁财产的行为,而利息支付行为是借款人资金使用的价格,二者都不能反映贷款合同的本质;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是贷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所述,在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贷款合同的履行地点应由借款人所在的贷款人履行地点——确定。